商品茶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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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经初加工或精加工而成不同等级的有机乌龙茶产品,应具有各花色品种乌龙茶(如铁观音、佛手、水仙、肉桂等)的自然品质特征。要求各类商品茶品质正常、无劣变、无异味,并不得混有非茶夹杂物。
(2)各花色品种各级有机乌龙茶的实物标准样(或成交实物样品)和感官检验的品质因子等标准,均分别以现行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和企业标准的常规乌龙茶实物标准样及其有关规定为准。
(3)有机乌龙茶的主要理化指标要求水分≤6.5%,灰分≤6.5%,粉末≤1.3%。
(4)有机乌龙茶的卫生指标必须符合铜≤30.0毫克/千克,铝≤2毫克/千克,各种农药残留量均不得检出。
(2)各花色品种各级有机乌龙茶的实物标准样(或成交实物样品)和感官检验的品质因子等标准,均分别以现行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和企业标准的常规乌龙茶实物标准样及其有关规定为准。
(3)有机乌龙茶的主要理化指标要求水分≤6.5%,灰分≤6.5%,粉末≤1.3%。
(4)有机乌龙茶的卫生指标必须符合铜≤30.0毫克/千克,铝≤2毫克/千克,各种农药残留量均不得检出。